作者:索朗多吉 发布时间:2024-09-04 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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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执行立案后,执行局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扎某财产状况进行了线上、线下调查财产线索,通过反馈其名下未发现有可供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办案系统显示被执行人扎某在全区法院有20件关联案件。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干警先后多次电话联系督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本院通过联动成员单位公安部门对其进行了全区临时布控。
执行过程
近日,被执行人在拉萨某检查站触控,在执行干警对其批评教育之后,扎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执行干警寻求谅解,通过了解被执行人生意倒闭,现在外债多且无稳定工作的情况,扎某表示向其弟弟借钱来履行10,000元,剩余执行案款希望法院拍卖自己未出售的电器。经过分析研判,执行干警认为,如经过评估、拍卖的方式处置电器,则应支付相应的评估、拍卖费用,将会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解决更方便快捷,能有效减轻双方诉累。 经执行干警耐心释法明理,告知双方各执行方案的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均自愿同意以同等价值电器抵债的方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近日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申请执行人拉走被执行人的电器,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过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以物抵债”可以通过低成本、高效率地处理案件,使得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成就最大化的“双赢”。在此案执行过程中,江孜法院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巧结执行案件,推动案件执行取得实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决践行了司法为民的服务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