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江孜县雪儿商务宾馆诉被告赵建文、邓青良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藏022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建文、邓青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孜县雪儿商务宾馆支付住宿费贰仟陆佰壹拾元整(2610.00);被告赵建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孜县雪儿商务宾馆支付住宿费壹佰伍拾元整(150.00);驳回原告江孜县雪儿商务宾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建文、邓青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